113年AI智慧應用服務發展環境推動計畫─「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
主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執行單位|台北市電腦公會

最新公告

113年度AI智慧應用服務發展環境推動計畫-「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經提案審查決選共識會議決議,核定通過計27家(包括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18案、AI應用服務化驗證9案),入選廠商名單如下(依入選廠商名稱字首筆劃排序)

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入選廠商名單

序號

入選廠商名稱

提案計畫名稱

1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排程-運用AI建置最適化裝載排程

2

大數軟體有限公司

基於語音轉文字技術的智慧客服與業務開發系統

3

文境資科股份有限公司

生成式X光影像報告輔助系統場域驗證

4

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鋁擠型工件AI瑕疵辨識系統開發

5

昊慧股份有限公司

人工智慧

6

芳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OMO與CRM整合之自動化建模與生成式AI精準行銷案

7

科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社區據點AI智慧配餐管理系統

8

晟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引擎節流板AI瑕疵檢測系統開發

9

唯豐商業有限公司

智能文案生成系統開發計畫

10

康詠衛生資訊有限公司

FHIR異常處方AI模型在結核病之應用

11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信件 AI 專家系統

12

喜提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派遣-運用AI最佳化車隊任務分工

13

瑞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uHealth健康管理平台

14

瑞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POC(Point of Care)偏鄉AI智慧照護

15

鼎曜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社區食物冰箱-食品利用率管理 AI警示應用

16

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en AI商務會議全場景創新服務-NPU與AI整合的全方位應用計畫

17

戴華國際有限公司

貿易業SEO競爭排名AI生成模型

18

藍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觀光工廠AI行銷與服務躍升計劃

AI應用服務化驗證入選廠商名單

序號

入選廠商名稱

提案計畫名稱

1

永億資訊有限公司

安防產業推動AI平台導入計畫

2

城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I多特徵軌跡追蹤智慧監控導入計畫

3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禦生成式攻擊之AI人臉辨識系統整合落地計畫

4

紅門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AI預測驅動個人化行銷體驗計畫

5

迪威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進階AI會議記錄服務商業化計畫

6

奧啓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成式AI個管照護虛擬助理服務

7

睿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randWatch AI 人工智能 品牌/商標 監控系統應用服務化驗證

8

聚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大型國際零售場域生成式AI應用擴散計畫

9

赫紀有限公司

AI智慧健康預防計畫

 

計畫說明

109年總統就職演說發表「六大戰略核心產業」,延續「5+2產業創新政策」基礎,提出臺灣應持續強化資訊及數位產業發展,透過結合AI應用人才、ICT與半導體產業、開放場域與資料等,以硬體扮演經濟推力,軟體為拉力,讓臺灣在下一波的智慧革命中取得機會與優勢,再藉由統合政府相關計畫及產業資源,鏈結國際夥伴能量,帶動我國邁向未來經濟發展的新階段。同年,「前瞻基礎建設2.0推動計畫」策應總統「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借重AI之力促成我國資訊及數位產業發展。並於110年行政院通過「2021-2025年智慧國家方案」,將AI半導體領域納入前瞻數位科技,期於疫後時代為我國產業搶得先機。

本申請須知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計畫以AI技術發展、產業AI化、AI產業化與AI產業國際化為主軸,協助AI創新技術與產業需求問題對接,帶動企業數位轉型;產業AI化須根據產業AI技術需求與導入準備度,結合適當之數據蒐集與分析產出共通性解決方案,方可帶動產業快速應用與未來供應鏈體系之擴展,同時凝聚AI新創、資服業者、資通訊業者及各領域產業量能,以硬體扮演經濟推力、軟體為拉力,鏈結國際夥伴能量,促進產業逐步實踐AI化、AI產業落地,以達到智慧國家之願景。

計畫申請

  • 申請類別
    1. (一) 本次公告之補助類別共計有「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AI導入服務化驗證」兩種類別,申請業者僅可擇一類別申請,不得同時申請兩類。
    2. (二) 申請業者須與計畫合作單位以及委外單位等,共同配合計畫內容參與AI應用技術開發。
    3. (三) 整體計畫申請類別如下表所示:
      補助類別 補助對象 提案重點 政府補助
      經費
      類別一
      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
      1. 領域業者
      2. 資服業者
      1. 針對產業發展或領域企業共通性AI技術需求,提供AI加值技術服務或解決方案。
      2. 完成概念驗證(POC)以上之技術落地成果,及後續實際應用化規劃,以推動產業AI化發展。
      每案補助
      上限新台幣150萬
      類別二
      AI應用服務化驗證
      1. AI新創業者
      2. 領域業者
      3. 資服業者
      1. 提案企業本身具備之AI技術能力,後續應有明確之商品化與商業模式規劃。
      2. 提案企業應有明確的AI技術、應用目的與分階段推動之目標,並具備數位化基礎與資訊軟硬體發展AI技術建構環境,且數據資料已有妥善蒐集、紀錄、儲存與管理機制。
      3. 提案企業規劃發展AI創新/前瞻性應用服務、平台或產品導入AI產品服務或解決方案至2家(含)以上產業實際場域或應用。
      4. 鼓勵使用生成式AI技術,開發如:知識管理、影視音創作、內容生成、產品設計、數位雙生系統等。
      5. 完成AI技術應用導入、系統驗證與試營運等服務驗證(POS)以上之成果,及後續商業化規劃,實而達到AI技術擴散及實際應用效益。
      每案補助
      上限新台幣400萬
    4. (四) 關於申請業者之補助類別,日後若經審查委員評估提案內容較符合其他類別時,執行單位有權調整該申請業者之補助類別。

     

  • 申請資格
    1. (一)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並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企業(註1)
    2. (二) 申請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其淨值應為正值(註2)
    3. (三) 申請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之業者須與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度計畫內編列之服務團及公告遴選之產業推動小組(SIG)合作(公告網址:https://aihub.org.tw/bulletin/fa302b03d4b64457b6e50f7c08056736),並須完成產業推動小組(SIG)輔導諮詢單後始得進行提案。
      1. 113年服務團名單:
        1. (1) 北區服務團: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2. (2) 中區服務團: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3. (3) 南區服務團:國立中山大學南區促進產業發展研究中心
        4. (4) 資服業者AI升級服務團: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
      2. 113年度AI HUB計畫公告遴選之產業推動小組(SIG)(https://aihub.org.tw/)。

     

    *註1:陸資企業之認定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註2: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以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財務報表為準;若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若為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且為近期增資者,應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第三方會計師簽證電子掃描檔」替代),於計畫申請前因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 申請時間及聯繫窗口
    1. 計畫申請截止時間

      申請日期為公告日至113年4月10日(三)上午11時59分59秒前(系統於中午12時00分00秒關閉)為止。

    2. 服務窗口:台北市電腦公會

      類別一、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 北區:高小姐(02)2570-6337分機9512;yvonnekao@mail.tca.org.tw
      中區:洪小姐(02)2570-6337分機9827;jenny_hung@mail.tca.org.tw
      南區:林小姐(02)2570-6337分機9865;yui@mail.tca.org.tw

  • 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1. (一) 一律採線上申請作業,請至113年AI智慧應用服務發展環境推動計畫─「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網站,完成計畫申請及相關申請內容填寫。
      1. 申請須知請參閱計畫網站:https://aisubsidy.tca.org.tw/
        申請文件上傳網址https://ai.tca.org.tw/
      2. 申請日期為公告日至113年4月10日(三)上午11時59分59秒前(系統於中午12時00分00秒關閉)為止,請將應備文件用印後,於計畫網站上傳彩色掃描檔。
      3. 由計畫申請業者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公司自行撤案,均不另行發還。申請應備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時,執行單位通知要求申請業者進行補件,須於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件,逾期視同資格不符,計畫申請業者於資格文件審查通過後,始得進入提案審查作業程序。相關申請作業流程請參見「伍、注意事項」。
    2. (二) 應備文件資料
      應備文件至遲須於計畫審查送件截止時間前,完成系統上傳,始完成計畫申請作業(請參照表一及表二)。
  • 應備文件資料繳交清單

    表一、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之應備文件資料繳交清單

    項次 文件名稱 系統上傳
    1 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申請書
    (須提供公司大小章用印之版本)
    V
    2 提供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銀行於計畫申請截止日之前一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以上文件須提供加蓋公司大小章用印之版本) V
    3
    1. 提供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如無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則須提交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封面以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掃描電子檔1份。
    2. 若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3. 若為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及申請公司之「違章欠稅查復表」代替。
    4. 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且為近期增資,得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第三方會計師簽證電子掃描檔」替代。
      (以上文件須提供加蓋公司大小章用印之版本)
    V
    4 產業推動小組(SIG)輔導諮詢單(須提供雙方用印之版本) V
    5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須提供公司大小章用印之版本)
    V
    6 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提案計畫書電子檔(WORD及PDF) V
    7 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提案審查簡報電子檔(PPT及PDF) V
    8 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 V

    表二、AI導入服務化驗證之應備文件資料繳交清單

    項次 文件名稱 系統上傳
    1 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申請書
    (須提供公司大小章用印之版本)
    V
    2 提供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銀行於計畫申請截止日之前一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以上文件須提供加蓋公司大小章用印之版本)
    V
    3
    1. 提供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如無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則須提交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封面以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掃描電子檔1份。
    2. 若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3. 若為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及申請公司之「違章欠稅查復表」代替。
    4. 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且為近期增資,應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第三方會計師簽證電子掃描檔」替代。
      (以上文件須提供加蓋公司大小章用印之版本)
    V
    4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須提供公司大小章用印之版本)
    V
    5 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提案計畫書電子檔(WORD及PDF) V
    6 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提案審查簡報電子檔(PPT及PDF) V
    7 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
    (須提供公司大小章用印之版本)
    V

補助經費

  1. 每一補助計畫執行期程自公告日起至113年08月31日止。
  2. 每一補助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個會計年度為原則,且政府補助款金額將依照各案申請類型之補助金額為上限,且計畫申請公司提出之自籌款不得低於計畫全程總經費50%。
  3. 計畫申請補助類別及經費分配上限,詳如下表:
    類別一: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 類別二:AI應用服務化驗證
    政府
    補助款
    • 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計畫總經費須包含政府補助款與廠商自籌款,每案政府補助款申請額度以新臺幣150萬元整為上限。
    • 每案之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惟最終核定之政府補助款金額以審查決議為主。
    • 計畫總經費須包含政府補助款與廠商自籌款,每案政府補助款申請額度以新臺幣400萬元整為上限。
    • 每案之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惟最終核定之政府補助款金額以審查決議為主。
    廠商
    自籌款
    廠商自籌款金額須大於政府補助款,且政府補助款不得高於整體計畫總費用之50%

審查作業流程及審查重點

審議委員會將依照下述審查重點,針對送審資料進行審查,並擇優錄取。
  1. 類別一:「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
    審查項目 項目說明 配分
    計畫內容
    • 產業背景與需求痛點
    • 導入AI應用之內容及情境說明
    • 導入AI之資料蒐集現況、整備度與使用方式
    • 演算法驗證、演算法評估與挑選
    • 計畫執行時程與推動方式
    • 資訊安全運作機制說明
    50%
    執行能力
    • 第三方AI新創公司、技術單位或專家於人工智慧經驗與專業度
    • 計畫分工與運作
    • 具專利或技術驗證證明之業者,以專利證明書為佐證
    15%
    計畫效益
    • 人工智慧導入之效益與驗證方式
    • 產值、導入及其他效益(包括增加營收、帶動投資額、專利項數等)
    35%
  2. 類別二: 「AI應用服務化驗證」
    審查項目 項目說明 配分
    計畫
    內容
    • 產業背景、需求痛點
    • 既有產品服務與市場相關產品比較(如:技術創新性說明及產品或服務加值AI技術之必要性)。
    • AI演算法與模型、流程設計與導入說明。
    • 計畫執行時程與推動方式。
    • 資訊安全運作機制說明。
    • 行銷計畫。
    50%
    執行能力
    • 內部高階管理者參與、執行團隊專業性和內部資源配置。
    • 第三方AI公司、技術單位或專家於人工智慧經驗與專業度。
    • 具有專利或技術驗證證明之廠商,提交專利證明書做佐證。
    • 計畫分工與運作。
    • 提供參與服務驗證顧客,實際服務內容之營運流程。
    15%
    推動效益
    • AI產品或應用服務產品規格書。
    • AI產品或應用服務之市場競爭力評估。
    • 商業化策略、商模分潤機制。
    • 計畫執行期間試營運1個月(含)以上(於期末審查須提供試營運報告)。
      試營運報告內含:
      1. 服務系統的驗證報告。
      2. 服務級別協定(SLA)自評結果(L1~L3等級)。
      3. 產值、導入及其他效益(包括增加營收、帶動投資額、專利項數等)。
    35%
  3. 加分項目
    提案申請業者若符合下列事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審查時加分項目參考依據:
    • (一)計畫申請業者具有AI專利或AI技術驗證證明,並提交專利證明書為佐證。
    • (二)於計畫期間內預計合作及擴散客戶,具備其產業代表性或為國際企業。
    • (三)與計畫內合作企業(含AI技術業者或資服業者、場域驗證業者、新創業者)完成MOU簽訂或合約。

注意事項

  1. 申請階段

    1. 為落實產業SIG訪視、診斷、輔導等工作,凡於本年度申請類別一「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之業者皆須配合將相關提案計畫、期中、期末報告等資料內容提供予產業SIG、服務團及執行單位。
    2. 產業SIG或服務團須協助申請類別一「產業AI落地概念驗證」之業者釐清,並共同評估AI應用、產業效益等整體符合本計畫推動目標;惟涉及經費、人力、契約等內容,得由申請業者另行與產業SIG或服務團協議是否提供。
    3. 有意提案之申請業者最遲應於計畫申請時間截止前,依「貳、計畫申請」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以完成送件申請程序。
    4. 申請業者暨其委外業者於本年度申請作業中,限以申請1案為原則;另申請業者若曾於109~112年度曾獲「產業AI落地實證與擴散申請作業」補助累計兩件次(含)以上者,不得申請本年度之補助。
    5. 補助範圍應以申請業者為執行其補助計畫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為限。企業資源規劃、供應鏈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軟硬體相關費用,不列入補助範圍。
    6. 申請業者之財務狀況應符合以下三項規定:
      1. 公司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
      2. 申請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其淨值應為正值。
      3. 申請公司對主辦單位無責任未清之違約舊案者。
    7. 計畫主持人應為計畫申請業者公司內部具營運決策權之高階主管。
    8. 符合提案資格之申請業者將安排提案審查會議,由申請業者之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專案經理及計畫相關成員出席會議進行提案審查簡報或參與詢答。
    9. 申請業者若以既有產品、服務或解決方案進行本年度之提案,則須說明參加本次申請作業以及擴散後,該產品、服務、或解決方案所新增之處。
    10. 申請業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之執行內容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計畫補助,如經發現、檢舉、告發有違反本須知,不實陳述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移除申請資格。申請業者若於申請階段時,有正在執行或申請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應於審查階段主動說明公司資源配置與計畫間之區隔,以便執行單位進行評估。
    11. 申請業者應於提案送件時,檢附與委外或合作業者之合作意向書,並須於計畫書中明定欲委外或合作之單位與預算金額。
    12. 若因主辦單位所編列之年度補助預算被刪除或凍結等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之政府補助款時,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得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
    13. 申請業者如於接受本計畫之補助後,因外銷國外而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時,不得向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要求補償。
    14. 申請業者同意因參加本申請作業,所提供之資料內容,將遵守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涉及第三人權利亦應取得權利人之合法授權,不得有抄襲、剽竊、仿冒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若經發現、檢舉或告發有違反本須知、不實陳述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由申請業者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除保留暫緩公布之權利,至確認無前述權利爭議情形外,因此發生之損害亦由申請業者負責賠償;或異議者、權利人於知悉侵權情形逾一個月仍未依法向主管機關或法院提起權利救濟或提起後撤回者;經主管機關或訴訟程序確認侵權情形屬實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取消參加資格並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
    15. 申請業者參加本申請作業繳交之提案簡報、計畫書、成果報告及簡報等相關資料之智慧財產權,歸屬計畫申請業者及其相關合作業者所有。惟上開單位須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將前述資料用於宣傳及推廣本計畫之目的,以不限區域、平台及非營利之方式使用其提案簡報、計畫書、成果報告及簡報,包括但不限於拍攝或請申請業者提供相關照片及動態影像以紀錄相關活動,並可使用、編輯、印刷、展示、宣傳、報導、出版或公開其參加計畫成果、個人肖像、姓名及聲音等。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誣衊,申請業者不得對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16. 申請業者於送件進行計畫申請後,由執行單位進行資格文件審查及財務審查,若有不符者將由執行單位通知補件,申請業者須於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件;若經認定提案資格不符者,或未於期限內完成補件作業者,得視同資格不符。
    17. 完成提案審查會議簡報之申請業者,由主辦單位召集入案核定共識會議,決定通過家數及核定政府補助款金額。申請業者無須出席。
    18. 申請業者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本計畫、政府補助款與申請業者之其他商業行為做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情事。
  2. 簽約與請款階段

    1. 入案核定共識會議後,由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通知審查結果,經核定之受補助業者,依補助管考作業流程,進行計畫書複核與簽約作業。
    2. 每一補助計畫之契約期程為113年3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止,並應於113年09月30日前結案
    3. 申請業者提出之簽約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有文件不全或內容不完備者,執行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有不得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之情形者,取消獲補助資格。
    4. 申請業者如接受本須知之補助,原提案規劃之計畫內容、驗收項目及關鍵績效指標(KPI)未經審查委員同意,不得調整。
    5. 經入案核定共識會議核定通過之計畫,於通知規定之時限內,備妥依審查決議修正之計畫書及契約書合訂本一式五份(執行單位持正本一份、副本兩份;受補助業者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執行單位辦理簽約作業。
    6. 申請業者一旦簽約接受補助,即對提案計畫之執行負履約責任,如未能依約完成查核點工作項目並達成所承諾之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將視實際執行狀況,減少政府補助款。
  3. 執行階段

    1. 申請業者提出計畫申請,視同同意本須知之各項規定,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如有違反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利取消申請或過案資格並追回已得之政府補助款,且得公告之;若有違反本須知之事宜,致損害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相關權益,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訪查。
    3. 受補助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書所列之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合作業者、經費預算表、查核點、關鍵績效指標等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最遲須於結案截止日前30日提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送交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將依計畫變更作業流程核定。若由主審或執行單位決議為通過,將通知通過之;若由主審或執行單位決議為不通過,受補助業者仍須依原簽約計畫書執行。
    4. 計畫若有異常情況發生,屬情節輕微者,得由執行單位要求申請業者限期改善,若申請業者未能於限期改善或異常情節重大者,得由執行單位提請審查委員審查,經查屬實者,得予以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並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
    5. 於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業者應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專案經理率計畫執行團隊出席期中審查會議、期末審查會議,並依要求報告計畫執行進度,以及繳驗查核點等相關文件。
    6. 受補助業者至遲須於期中工作進度查核或檢視會議前,檢送載明工作分配、權利義務、對價產出及價金等相關委外合約書影本至執行單位查驗。
    7. 於計畫執行期間,未依計畫工作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或申請計畫變更未獲主審或執行單位同意且受補助業者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等情形,經工作進度查核會議確認屬實後,應予以中止計畫及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政府補助款。
  4. 結案階段

    1. 申請業者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補助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2. 受補助業者於計畫結束後,須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填報成效追蹤表,並提供導入案例成果及相關圖檔,用於主辦單位或計畫相關網站、社群平台、媒體廣宣等進行成果展示,且須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交流等活動。
    3. 受補助業者須配合主辦單位不定期調查就業、投資、產值等經濟活動情形,並於結案時提出受補助後之績效指標相關數值。
    4. 受補助業者在不涉及補助相關細節資訊和營業秘密下,應配合參與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辦理之成果發表會、媒體廣宣及補助個案分享等活動,並有義務在本案結束後三年內,配合提供後續營收績效等資訊,俾供瞭解相關成效。
    5.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及執行單位,得不定期進行查證或查訪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技術或帳務查核。
  5. 其他

    1. 基於申請業者之申請管理、身分確認、聯繫、核撥補助款、工作相關訊息聯繫、宣傳及相關行政作業之目的,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業者之個人資料。
    2. 申請業者因因參加本申請作業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向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依法必須保留者不在此限,若因此致影響申請或補助權益者應自負責任。
    3. 申請業者同意就參與本申請作業而知悉或持有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或他方之商業機密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法洩漏或公開予其他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其他人之利益,使用該資訊。如有違反本保密約定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終止合作、取消申請資格、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違反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者聘僱人員之違約行為,亦視為違反者之違約。
    4. 各項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任何有關的爭議,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法律相關規定外,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留修改及補充(包括計畫之任何異動、更新、修改)之權利,並以本申請作業網站(https://aisubsidy.tca.org.tw/)公告為依據。
  6. 會計編列原則與注意事項

    1. 計畫總經費應依本須知所訂之會計編列原則規定編列,並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廠商自籌款兩項,且均須列入會計查核範圍。
    2. 計畫內會計編列原則之第一級科目(如人事費、業務費),其經費預算表編列後,不得流用,如經費預算表需調整,須依執行期間計畫管理原則,辦理計畫變更,並經由主審或執行單位決議裁定之。
    3. 計畫內申請之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50%,其中資訊安全經費應至少佔計畫之總經費7%(含)以上。
    4. 廣告宣傳經費僅能編列於廠商自籌款,且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15%。
    5. 過案後核定經費調整原則,得依核定後政府補助款金額等比例下修廠商自籌款。
    6. 受補助業者應於銀行新開立乙存帳戶或清空現有銀行乙存帳戶,做為政府補助款專戶之用。專戶係屬專款專用,如有結餘與扣稅前孳息毛額,應全數繳交國庫。
    7. 計畫申請業者若有引進無形資產,且該無形資產係由政府補助開發者,則該無形資產引進費不得編列於政府補助款,僅得編列於廠商自籌款。
    8. 政府補助款之給付條件為採實支實付法,詳述如下:
      1. 政府補助款分為二期撥付之。
      2. 第一期款:受補助業者於本計畫之工作進度達至少30%,且通過期中審查、期中會計查核。受補助業者須提交期中工作進度表、期中會計動支表一式兩份、期中執行成果報告一式兩份、活存專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歸零之影本一份,並於指定日期前送達執行單位,於通過執行單位期中審查、會計查核作業,確認無違約事由後,且經費結報數累積達計畫總經費動支率之30%以上,第一期款撥付數額為該案政府補助款核定數之30%。
      3. 第二期款:受補助業者於通過期末審查、期末會計查核,完成計畫工作,且完整交付計畫相關查核文件,通過甲方審核後,依乙方實際總經費及補助款動支率核實撥付本契約補助款。受補助業者須提交期末工作進度表、會計報表一式兩份、執行成果報告一式兩份,並於112年10月31日前送達執行單位,經通過執行單位之結案審查及會計查核作業,並確認受補助業者無違約事由,依實際計畫動支經費及政府補助款動支經費核實撥付補助款。
    9. 受補助業者應指定專責之會計人員(專、兼職皆可)負責計畫相關會計作業事宜,該人員須參與本計畫簽約說明會。
    10. 計畫內各會計科目之支出,應依年度預算之政府補助款及廠商自籌款合理分攤,核銷費用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11. 所有相關憑證(發票、收據及財務設備購置驗收證明單驗收日期等)之開立日期均須介於計畫查核期間內,且計畫總經費須於計畫查核期間內實際完成動支者方予認列。
    12. 計畫內各項經費支出之憑證、發票等,其品名之填寫應完整,並與計畫書上所列一致,勿填列公司代號或簡稱。
    13. 如申請業者刻正執行或擬研提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則員工在各計畫間投入人月數,須依據年度總人月數限制規劃之,不得有人月數重複提報以致超過合理總人月數之情事。
    14. 申請業者與其受委外或合作單位之合約期間若超出計畫查核期間時,其委託研究及勞務費或技術引進費須提出經費分攤說明並予以合理分攤,申請業者不得將自產(製)或購買自代理軟體產品之成本列入核銷費用。
    15. 主辦單位得視需要隨時查詢、派員或委請第三方公正機構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16. 計畫經費之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應符合《附件7》「會計科目編列及報支認列原則」之規定。
  7. 補助管考作業程序

  8. 保密原則與聲明

    1.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2.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或執行單位不會推薦任何機構或人員進行輔導,如對本計畫申請作業及程序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計畫執行單位。
    3. 相關人員就參與審查之所有文件之商業秘密資料,負有保密之責;非經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或參與計畫執行業者之授權,不得於公開或非公開場合提供予第三者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