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AI產業生態暨多元人才賦能推動計畫─「開創多元AI應用量能申請作業」
主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執行單位|台北市電腦公會

最新公告

會議時間:6/13(五) 14:00-15:00 

【報名連結】:https://seminars.tca.org.tw/D15r01154.aspx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4年度開創多元AI應用量能申請作業 將於6/20(五)中午12點截止收件

申請網址:https://ai.tca.org.tw/

電子簽章系統:https://fastsign.changingtec.com/FastSignCloud/(請依系統郵件回覆之帳號密碼登入,勿自行註冊使用試用版)

 

計畫說明

賴清德總統提出「人工智慧島」的願景,強調臺灣將致力於將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於各個領域,並以此提升年輕世代的能力與創新潛力。這一策略不僅將創造更多機會,還能帶來更大的自主性。為實現此目標,政府將專注於推動中小企業的數位轉型,確保它們在人工智慧技術應用過程中得到必要的支持,進而加速臺灣整體產業的升級與創新。

政府也將積極與企業界及社會各界合作,推動企業在人工智慧領域的投資與創新,並致力於幫助臺灣的160多萬家中小企業在AI的引領下實現轉型升級,為臺灣經濟發展注入新的動能。此外,臺灣將加大力度培養AI及相關領域(如ICT產業、晶圓製造、半導體等)的人才,確保未來具備足夠的技術和創新力量來支撐人工智慧的發展。

數位產業署也響應此願景,將專注於推動AI產業的應用發展,並加強人工智慧技術在各行各業中的應用效益,推動「產業AI化、AI產業化」。以此發展多元化的工具,協助業界進行人工智慧創新技術的應用與商業化,進一步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工智慧領域的競爭力,並加速創新科技的轉化與應用。

AI產業生態暨多元人才賦能推動計畫將以突破性產業創新機制,發展創新應用解決方案,促進平臺業者協助平臺上架會員運用AI工具,並開創多元AI應用能力,達成智慧國家的宏大願景。

計畫申請

一、申請方式

(一) 本次公告之開創多元AI應用量能申請作業,由領域平臺業者申請,希冀透過垂直平臺業者協助平臺上架會員數位轉型。

(二) 提案廠商應說明申請之經費,用於運用AI優化現有工具或開發新功能,並能有助於中小微企業易於使用。請提案業者依使用情境提供使用前後比較,並強化使用效益說明。

(三) 計畫申請如下表所示:

申請作業 推動對象 提案重點 政府推動經費
開創多元AI應用量能申請作業 領域平臺業者

1.   AI 技術應用推動

1)    須協助至少 100 家以上平臺上架會員(如中小微企業、合作社、產銷班等)應用 AI 技術或工具,並提升其行銷曝光與營運成效。

2)    上架會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 至少使用 1 項平臺 AI 工具,並於結案時提供佐證。

● 至少 20%(含)以上須為新進會員。

2.   AI 工具整合與應用

1)    平臺須整合數位轉型工具,並完成至少5 項既有 AI 工具的新應用,提供佐證資料以驗證可行性與成效。

2)    AI工具應用不得使用中國相關設備、系統、模型及 AI 工具。

3)    清楚說明 AI 產品的使用內容與適用情境,並提升平台上架會員對 AI 工具的導入率與使用頻率。

3.   技術合作與資源整合
計畫執行期間宜與AI 能量登錄技術業者、資服業者或新創企業合作,以提升技術支援與應用效益。

4.   經費與資源配置
須提出合理的經費規劃與資源配置,確保計畫可行性與執行效益。

5.   AI 數位轉型擴散策略

1)    規劃 AI 數位轉型擴散策略,促進用戶大規模應用及多元商業合作,提升使用者付費率。

2)    協助在地產業數位轉型,推動 AI 技術普及,縮小數位落差,提升使用者 AI 認知與技術能力。

每案上限

500萬

每案最終核定之金額以審查共識決議為主。

 

二、申請資格

(一)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 申請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其淨值應為正值。[1]

(三)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企業。[2]

(四) 不得為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3]

 三、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 計畫申請截止時間

申請日期為公告日至114年06月20日(五)上午11時59分59秒前(系統於中午12時00分00秒關閉)為止。

(二) 服務窗口:台北市電腦公會 

林小姐(02)2570-6337分機9865;yui@mail.tca.org.tw

王小姐(02)2570-6337分機9527;melissa_wang@mail.tca.org.tw

(三) 一律採線上申請作業,請至114年AI產業生態暨多元人才賦能推動計畫─「開創多元AI應用量能申請作業」網站,完成計畫申請及相關申請內容填寫,全程採用電子簽章恕不受理紙本送件,電子簽章系統請上計畫網頁申請。

1.申請須知請參閱計畫網站:https://aisubsidy.tca.org.tw/

2.申請文件上傳網址:https://ai.tca.org.tw/login.php

四、 應備文件資料及繳交清單

(一) 請將應備文件使用電子簽章後上傳檔案至計畫申請網站。

____________________

 [1] 公司淨值之認定,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則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以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財務報表為準;若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若為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及「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且為近期增資者,應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第三方會計師簽證電子掃描檔」替代),於計畫申請前因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已轉為正值,視同符合申請規定。

[2] 陸資企業之認定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3] 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符申請資格。

 

(二) 由計畫申請業者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公司自行撤案,均不另行發還。申請應備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時,執行單位通知要求申請業者進行補件,須於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件,逾期視同資格不符,計畫申請業者於資格文件審查通過後,始得進入提案審查作業程序。相關申請作業流程請參見「肆、注意事項」。

 

 

申請應備文件由申請企業使用電子簽章後上傳檔案至計畫申請網站。

 

項次

項目

說明

系統上傳

1

企業

基本資料

開創多元AI應用量能申請作業─申請書

(申請時請於系統填寫申請書後下載取得)

V

2

專業審查

所需文件

開創多元AI應用量能申請作業─提案計畫書電子檔

(WORD及PDF)

V

3

開創多元AI應用量能申請作業─提案審查簡報電子檔

(PPT及PDF)

V

4

其他相關文件

提供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銀行於計畫申請截止日之前一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V

5

(1)     提供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如無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則須提交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封面以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掃描電子檔1份。

(2)     若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以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3)     若為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及申請公司之「違章欠稅查復表」代替。

(4)     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且為近期增資,得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第三方會計師簽證電子掃描檔」替代。

V

6

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提供同意書 (附件2)

V

7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附件3)

V

 

 

審查作業及審查重點

審查委員將依照下述審查重點,針對送審資料進行審查,並擇優錄取。

審查項目 項目說明 配分
計畫內容
  1. AI產品之功能、使用內容及應用情境規劃說明。
  2. AI工具導入率及平臺上架會員使用頻率提升策略。
  3. 計畫執行時程、操作流程及整體推動模式規劃。
  4. 資訊安全運作與管理機制規劃。
  5. 明確之計畫目標,及整體構想可行性說明。
50%
執行能力
  1. 協助至少100家以上平臺上架會員,(如中小微企業、合作社、產銷班等)導入AI技術。
  2. 上架會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1)至少使用1項平台AI工具,並於結案提供佐證。
    2)至少20%(含)以上須為新進會員。
  3. 執行期間須達成:
    1)至少5項既有AI工具新應用,並提供驗證資料。
    2)期中成果展示至少2項AI應用技術;至少推廣30%上架會員使用AI。
  4. 經費與資源配置合理,確保執行效益。
  5. 建立具體AI工具應用驗證機制,確保導入成效。
15%
計畫效益
  1. 促進AI工具普及、提高應用效益,帶動商業合作及產業發展。
  2. 產值、導入效益(包括增加營收、帶動投資額等)。
  3. 其他效益(包含使用者付費率、商業合作數、營收成長、數位落差縮小程度、社會公平性提升、使用者AI認知與技能提升等,依照提案內容填寫相關效益)
35%
加分項目:

計畫申請業者若符合下列事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審查時加分項目參考依據:

  1. 計畫申請業者具有AI專利或AI技術驗證證明,並提交專利證明書為佐證。
  2. 計畫執行期間與AI能量登錄技術業者或資服業者或新創業者合作,並提供MOU簽訂或合約為佐證。

注意事項

  1. 申請階段

    1. (一)有意提案之申請業者最遲應於計畫申請時間截止前,依「貳、計畫申請」規定提交相關資料以完成送件申請程序。
    2. (二)申請業者暨其委外業者於本年度申請作業中,限以申請1案為原則。
    3. (三)委辦費用範圍應以申請業者為執行其委辦計畫所產生之相關費用為限。企業資源規劃、供應鏈管理或其他已商品化之軟硬體相關費用,不列入其範圍。
    4. (四)申請公司之財務狀況應符合以下三項規定:
      1. 公司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
      2. 申請公司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其淨值應為正值。
      3. 申請公司對主辦單位無責任未清之違約舊案者。
    5. (五)計畫主持人應為計畫申請業者公司內部具營運決策權之高階主管。
    6. (六)符合提案資格之申請業者將安排提案審查會議,由申請業者之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專案經理及計畫相關成員出席會議進行提案審查簡報或參與詢答。
    7. (七)申請業者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之執行內容重複申請其他政府計畫,如經發現、檢舉、告發有違反本須知,不實陳述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移除申請資格。申請業者若於申請階段時,有正在執行或申請其他政府計畫之情事,應於審查階段主動說明公司資源配置與計畫間之區隔,以便執行單位進行評估。
    8. (八)申請業者應於提案送件時,檢附與委外或合作業者之合作意向書或合約,並須於計畫書中明定欲委外或合作之單位與預算金額,並於期末提供正式合約。
    9. (九)若因主辦單位所編列之年度委辦預算被刪除或凍結等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之政府委辦費用時,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得終止或解除委辦契約。惟如前開預算增加或解凍時,執行情形良好之委辦業者或已通過提案審查但未受委辦之申請業者,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保有洽其辦理後續擴充或簽約委辦之權利。
    10. (十)申請業者如於計畫執行期間因外銷國外而遭國外政府課徵平衡稅時,不得向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要求補償。
    11. (十一)申請業者同意因參加本申請作業,所提供之資料內容,將遵守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涉及第三人權利亦應取得權利人之合法授權,不得有抄襲、剽竊、仿冒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若經發現、檢舉或告發有違反本須知、不實陳述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由申請業者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除保留暫緩公布之權利,至確認無前述權利爭議情形外,因此發生之損害亦由申請業者負責賠償;或異議者、權利人於知悉侵權情形逾一個月仍未依法向主管機關或法院提起權利救濟或提起後撤回者;經主管機關或訴訟程序確認侵權情形屬實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取消參加資格並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
    12. (十二)申請業者參加本申請作業繳交之提案簡報、計畫書、成果報告及簡報等相關資料之智慧財產權,歸屬計畫申請業者及其相關合作業者所有。惟上開單位須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將前述資料用於宣傳及推廣本計畫之目的,以不限區域、平臺及非營利之方式使用其提案簡報、計畫書、成果報告及簡報,包括但不限於拍攝或請申請業者提供相關照片及動態影像以紀錄相關活動,並可使用、編輯、印刷、展示、宣傳、報導、出版或公開其參加計畫成果、個人肖像、姓名及聲音等。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誣衊,申請業者不得對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13. (十三)申請業者於送件進行計畫申請後,由執行單位進行資格文件審查及財務審查,若有不符者將由執行單位通知補件,申請業者須於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件;若經認定提案資格不符者,或未於期限內完成補件作業者,得視同資格不符。
    14. (十四)完成提案審查會議簡報之申請業者,由主辦單位召集入案核定共識會議,決定通過家數及核定政府委辦費用金額。申請業者無須出席。
    15. (十五)申請業者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本計畫、政府委辦費用與申請業者之其他商業行為做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情事。
    16. (十六)申請業者提出計畫申請,視同同意本須知之各項規定,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如有違反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利取消申請或過案資格並追回已得之政府委辦費用,且得公告之;若有違反本須知之事宜,致損害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相關權益,違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簽約與請款階段

    1. (一)入案核定共識會議後,由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通知審查結果,經核定之受委辦業者,依管考作業流程,進行計畫書複核與簽約作業。
    2. (二)每一委辦計畫之契約期程為114年06月01日至114年10月31日止,並應於114年11月30日前結案。
    3. (三)委辦業者如接受本須知之委辦,原提案規劃之計畫內容、驗收項目及關鍵績效指標(KPI)未經審查委員同意,不得調整。
    4. (四)委辦業者提出之簽約計畫書內容或文件資料,有文件不全或內容不完備者,執行單位得通知限期補正;有不得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之情形者,取消委辦資格。
    5. (五)經入案核定共識會議核定通過之計畫,於通知規定之時限內,備妥依審查決議修正之計畫書及契約書合訂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份(執行單位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委辦業者持正本一份),送交執行單位辦理簽約作業。
    6. (六)委辦業者一旦簽約接受委辦,即對提案計畫之執行負履約責任,如未能依約完成查核點工作項目並達成所承諾之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將視實際執行狀況,減少政府委辦費用。
  3. 執行階段

    1. (一)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辦理不定期訪查、活動。
    2. (二)委辦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書所列之計畫主持人、專案經理、合作業者、經費預算表、查核點、關鍵績效指標等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最遲須於9月30日前提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送交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將依計畫變更作業流程核定。若由主審或執行單位決議為通過,將通知通過之;若由主審或執行單位決議為不通過,委辦業者仍須依原簽約計畫書執行。
    3. (三)計畫執行期間若有異常情況發生,屬情節輕微者,得由執行單位要求委辦業者限期改善,若委辦業者未能於限期改善或異常情節重大者,得由執行單位提請審查委員審查,經查屬實者,得予以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並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
    4. (四)計畫執行期間,須於期中訪視前完成2項AI創新應用技術,及至少推廣30%平臺上架會員使用AI技術。
    5. (五)於計畫執行期間,未依計畫工作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或申請計畫變更未獲主審或執行單位同意且委辦業者不願繼續執行原計畫等情形,經工作進度查核會議確認屬實後,應予以中止計畫及解除契約,並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
  4. 結案階段

    1. (一)委辦業者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成果,不得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2. (二)委辦業者於計畫結束後,須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填報成效追蹤表,並提供導入案例成果及相關圖檔,用於主辦單位或計畫相關網站、社群平臺、媒體廣宣等進行成果展示,且須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交流等活動。
    3. (三)資訊安全佐證文件應於結案驗收時提供查核資料(如弱點掃描報告、滲透測試報告、原始碼檢測報告、ISO27001驗證報告等)。
    4. (四)委辦業者須配合主辦單位不定期調查就業、投資、產值等經濟活動情形,並於結案時提出受委辦後之績效指標相關數值。
    5. (五)委辦業者在不涉及計畫相關細節資訊和營業秘密下,應配合參與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辦理之成果發表會、媒體廣宣及委辦個案分享等活動,並有義務在本案結束後三年內,配合提供後續營收績效等資訊,俾供瞭解相關成效。
    6. (六)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不定期查訪工作進度,必要時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技術查核。
  5. 其他

    1. (一)基於申請業者之申請管理、身分確認、聯繫、核撥委辦費用、工作相關訊息聯繫、宣傳及相關行政作業之目的,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辦業者之個人資料。
    2. (二)申請業者因參加本申請作業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向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依法必須保留者不在此限,若因此致影響申請或補助權益者應自負責任。
    3. (三)申請業者同意就參與本申請作業而知悉或持有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或他方之商業機密及其他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方法洩漏或公開予其他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其他人之利益,使用該資訊。如有違反本保密約定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終止合作、取消申請資格、追回政府已撥付之經費,違反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者聘僱人員之違約行為,亦視為違反者之違約。
    4. (四)本計畫行政作業流程均以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作為通信之基礎,取代傳統公私領域之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確定之相關法律責任。
    5. (五)各項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任何有關的爭議,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法律相關規定外,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留修改及補充(包括計畫之任何異動、更新、修改)之權利,並以本申請作業網站(https://aisubsidy.tca.org.tw/)公告為依據。